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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的管理

  2018年1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下发《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8〕112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函〔2018〕1425号),《指引》和《指南》自2018年12月21日起实施。《指引》正式实施后,已在上交所备案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自动成为一般做市商,并可按《指引》有关规定向上交所申请主做市商资格。

  一、修订和制订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提升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指引》。

  为规范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维护基金市场秩序,明确各市场参与机构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2018年修订)》,制定《指南》。

  二、概念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做市商),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的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本指引适用于做市商为本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指数型上市开放式基金等基金产品提供的流动性服务业务。

  三、做市商的分类管理

  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本所对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实施差异化管理。主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者一般流动性服务;一般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一般流动性服务。

  本所对主做市商在资格管理、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对主做市商进行适当激励。

  做市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规定,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提供流动性服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存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客户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做市商应当积极维护基金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四、做市申请

  ⒈可做为做市商的机构

  下列专业机构可申请成为做市商:

  ①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

  ②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⒉申请成为做市商的条件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

  ②以自有资金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

  ③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④过去一年内未因流动性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⑤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主做市商的,还须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

  ⒊做市商资格申请材料

  专业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①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或一般做市商业务资格申请书;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流动性服务总体性方案、风险控制制度、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技术系统准备的书面材料;

  ④负责流动性服务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

  ⑤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⒋做市商资格的决定

  做市商资格申请符合条件且文件齐备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做市商资格申请通过的,本所将向市场公告。

  取得主做市商资格的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做市商协议的,不得以主做市商身份提供流动性服务。

  ⒌基金申请流动性服务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认为所管理的基金需要获得做市商流动性服务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备案。

  基金管理人为所管理的基金申请流动性服务备案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①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②申请备案基金情况介绍;

  ③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报备表;

  ④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材料齐备,且本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未对管理的基金向本所申请备案,但本所认为基金需要获得做市商流动性服务的,可以指定主做市商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⒍ 做市商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程序

  做市商申请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①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为基金产品提供主流动性服务或一般流动性服务的申请书;

  ②基金公司的书面认可函;

  ③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技术系统准备的书面材料;

  ④流动性服务专用账户信息报备表;

  ⑤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做市商提交的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申请文件齐备,且本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无异议的,本所将向市场公告。自公告日起,做市商可以为申请的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⒎主做市商家数

  本所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产品特性等因素,确定特定基金产品的主做市商家数。本所认为为特定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主做市商数量不足的,可以指定主做市商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

  五、做市规则

  ⒈做市使用专用证券账户

  做市商提供流动性服务,应当指定专用证券账户和对应的交易单元,并向本所备案。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提供流动性服务以外的用途。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证券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⒉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指标

  做市商应按照规定的流动性服务指标为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①最大买卖价差;

  ②平均每笔申报金额;

  ③连续竞价参与率;

  ④集合竞价参与率;

  ⑤其他流动性服务指标。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市基金的流动性服务标准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调整。

  ⒊流动性服务评价

  本所根据流动性服务指标,定期评价做市商的流动性服务情况。本所对做市商的主流动性服务评价分为AA、A、B、C、D 5个档次,对做市商的一般流动性服务评价分为A、B、C、D 4个档次。

  本所每季度对做市商单只基金产品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相应做市商和基金管理人公布评价结果。本所根据做市商流动性服务季度评价情况,每年定期对做市商整体流动性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⒋流动性服务评价结果的应用

  本所可以根据主做市商评价结果,对主做市商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或激励。

  ⒌流动性服务义务的豁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做市商无法继续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的流动性服务义务:

  ①基金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流动性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基金产品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③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相应流动性服务。

  ⒍主动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为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经本所确认后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相应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六、做市商监管

  ⒈对做市商的要求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流动性服务风险可测、可控。

  主做市商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本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

  ⒉交易所终止做市商流动性服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①基金管理人提供充分理由书面要求终止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②主做市商在考评年度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所获季度评级出现一次C与一次D或更低评级; 

  ③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⒊交易所取消做市商资格的情形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①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②不再为任何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③主做市商在考评年度内,综合考评为D;

  ④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考评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

  ⑤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客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⑥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商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⒋终止服务或取消资格的程序

  本所作出终止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或者取消做市商资格决定的,书面通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流动性服务被本所终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为同一基金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做市商资格被本所取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做市商资格,但做市商因“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考评为C且排名处于末位10%”规定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除外。

  ⒌罚则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注:本文封面照片取自高昊彤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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